職缺描述
工作內容 1. 依個案需要,提供特別門診個案及早期精神病個案職能治療服務(含評估及報告撰寫)。 2. 提供外展服務機構個案職能治療、機構工作人員或照顧者衛生教育及教育訓練。 3. 其他與本計畫有關之職能治療相關服務。 4. 配合衛福部及管理中心時程(例如協辦課程、督訪、考核)。定期蒐集並通報指標執行,完成期中,期末報告。 5.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 工作待遇薪資福利 享勞、健保,年終1.5個月 60,000元/月*12+1.5(年終)=810,000(以上幣制以新台幣計算,實際薪資依到職日按比例計算) 收件截止 至有適合人選為止 考試時間 電話通知 考試地點 國軍花蓮總醫院2樓第2會議室 求才條件 1.報名資格條件:具臨床職能治療師執照。 2.具計畫撰寫經歷及統計資料初步分析能力者。 3.具精神科工作經驗尤佳。需自備交通工具。 4.意者請盡速檢附履歷表、畢業證書、經歷證件、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檢表(一般勞工體格項目,包含3個月內之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、B型肝炎表面抗原、B型肝炎表面抗體、麻疹抗體、德國麻疹抗體及水痘帶狀疱疹病毒抗體)及相關證照影本等資料,逕寄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,國軍花蓮總醫院人事室林貴珠小姐收(並請註明應徵職務及聯絡電話)。 5.新進僱用人員,先予試用三個月,經試用合格後正試僱用。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進用: (1) 犯內亂、外患、不能安全駕駛、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章、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污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 (2) 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有罪判決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。 (3) 受「監護宣告」及「輔助宣告」,尚未撤銷者。 (4)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。 (5) 違反國籍法規定者。 6.迴避進用規定: 進用單位主官、副主官,對於配偶與三等親以內血親、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,不得在其單位進用。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,對於配偶與三等親以內血親、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,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。 有權核定(核轉)進用之主官、副主官,對於配偶與三等親以內血親、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,不得在核定進用單位進用。 應繳證件 1. 個人履歷表及良民證。 2. 最高學歷及相關證照。(以下均為影本,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俾利審查) 3. 體檢表(需為公立或地區等級以上之醫院,並檢具胸部X光、一般勞工血液檢驗、B型肝炎、水痘、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檢驗報告)。 注意事項: 意者請將上述資料逕寄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,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組林貴珠收(請註明應徵職務及聯絡電話),證件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(以本院文卷室收迄章為憑)。參加評選所繳交之個人資料不另退還。 考試內容 面試 錄取標準 面試成績高於75分 考試時間 於接獲履歷後另行通知(請收機保持暢通) 考試地點 國軍花蓮總醫院二樓會議室 工作地點 花蓮 上班時間 另行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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