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要先釐清 工資 的定義,可參拙文
簡單來說,只要是屬於勞務的對價、經常性給予的,都屬於工資。工資是以實質來認定,而不是以名目來認定。
其次,依109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 :
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,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,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。
也就是說,若無反證推翻,雇主給予勞工的給付,都推定為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,也就是工資。
工資可不可以調整? 是可以的,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 :
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工資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,要變動,必須要勞資雙方協商同意,既然是雙方協商,若是一方不同意,就是不能變更。
所以任一方都不能單方片面變更。